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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81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李杜甫
被告
王世惠即金贊工程行
輔佐人
王毅軍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981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事實及請求,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系爭支票,其上被告之背書應屬委任取款背書,而非轉讓背書,毋庸負擔背書人的責任。且系爭支票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

三、據上,原告請求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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