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81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李杜甫
- 被告
- 王世惠即金贊工程行
- 輔佐人
- 王毅軍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981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事實及請求,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系爭支票,其上被告之背書應屬委任取款背書,而非轉讓背書,毋庸負擔背書人的責任。且系爭支票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
三、據上,原告請求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