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98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杜甫 被 告 王世惠即金贊工程行 輔 佐 人 王毅軍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湖簡字第981 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事實及請求,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之系爭支票,其上被告之背書應屬委任取款背書,而非轉讓背書,毋庸負擔背書人的責任。且系爭支票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 三、據上,原告請求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