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雷霆數位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趙承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紀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14號 原 告 雷霆數位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承瑋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被 告 紀梅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保密協議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業以書面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保密協議書第11條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