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17號
- 原告
-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貞禎即安晨妤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宛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