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貞禎即安晨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17號 原 告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貞禎即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宛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