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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徐文瑞

  • 原告
    許家誠
  • 被告
    顧頌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顧頌恩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9萬4,273元,及其中新臺幣1,928萬7,335元自民國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餘新臺幣6,938元自 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原告如以新臺幣643萬1,5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29萬4,2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13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被告汽車),沿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新湖二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新湖二路,與原告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原告機車)發生碰撞而生事故(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胸椎骨折脫位併完全脊髓損傷、頸椎骨折、雙側肋骨多處骨折併左側氣血胸及出血性休克、右側掌骨及腕骨骨折、心臟挫傷、腎臟挫傷、脊髓損傷併雙下肢癱瘓、神經性膀胱、右手第四、五掌骨骨折等重傷害(下稱系爭重傷害),並有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三總)109年1月23日診斷證明書、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109年2月21日診斷證明書可稽。 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3萬1,817元,及其中4,502萬4,879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原告機車車速高達時速60公里,且騎乘於「禁行機車」之車道,此有逢甲大學鑑定報告內容可稽,且距被告汽車尚有一定距離時即自摔倒地,甚且造成長達5.4公尺之剎車痕,直 至滑行強烈碰撞被告汽車後且原告人車反彈至被告汽車後方始停止,顯見其受傷結果與被告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㈡就原告請求之各項費用部分,被告陳述意見如下: ⒈看護費用:依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勞動力減損鑑定結果可知,原告並非全然無法自理,是否需專人全日看護,並非無疑,況原告年紀方僅30餘歲,雖下肢無法自主行動,然長期復健,且藉由他人攙扶亦可行動,並無須專人全日看護之必要。再者,原告所提菲律賓看護工、女傭薪資表可知,每月薪資僅為1萬7,000元,應以每月1萬7,000元為計算依據。 ⒉醫療耗材費用:原告並未提出每月所需醫療耗材之實際次數、頻率以及計算式等,僅空言泛稱每月以6,578元計算 ,就其必要性,並非無疑。 ⒊勞動力減損:臺大醫院勞動力減損鑑定結果可知,原告勞動力減損比例至多為84%,而非原告所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況原告雙下肢雖無法自行行走,惟他人攙扶亦可行動,非全然減損勞動力,實與全身癱瘓有別。另原告107年 度、108年度之報稅資料,分別為134萬9,019元、138萬4,892元,並非原告主張之151萬5,256元,薪資顯係浮動, 原告先後於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原告逕依原職薪資請求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失,顯有疑義, ⒋復健費用:依振興醫院函覆有關原告傷勢是否已完全無法回復乙節,函覆內容並未明確指出原告傷勢已達無法完全回復之程度,僅依目前醫療科技狀況,推論應無法回復,況衡諸經驗法則,倘原告傷勢已達無法完全回復之程度,何以須加以復健,甚至主張復健費用。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事故之發生及系爭重傷害情形,有本院109年度 交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1至21頁)、三總109年1月23日診斷證明書、振興醫院109年2月21日診斷證明 書可證,堪信屬實。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被告駕駛營小客車左轉彎不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原告超速行駛及操控失當,為肇事次因,亦有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覆議意見書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4至98頁)。另依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報告分析亦同意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與覆議會之鑑定意見,並認系爭事故肇事主因為被告汽車行至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肇事次因為原告機車行經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逾越速限行駛且未依規定行駛禁行機車道,肇事比例約為被告70%,原告30%,有鑑定報告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82 頁),而本件既經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就系爭事故再為更嚴謹之鑑定,自具有相當之可信度,應足採認。足認兩造就系爭事故均有過失責任,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所稱原告係騎乘於「禁行機車」車道,且以時速60公里超速行駛等情,均為與有過失之認定,尚難脫免被告有上開過失責任之認定。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 ⒈醫療費用: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共計679,516元 ,並提出相關單據為憑,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⒉看護費用:原告主張其遭受系爭事故而致雙下肢癱瘓,日常生活無法再行自理,需專人24小時看護,而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35歲,依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08年度簡易 生命表,平均餘命為43.86年,依勞動部函釋之家庭看護 工平均每月費用約3萬元等情。經審酌原告所提之診斷證 明書所載所受傷害、相關醫囑及勞動能力鑑定之結果,應認原告確係生活無法自理,而需專人為全日之照顧,而依原告所提勞動部動發管字第1031809466號函釋(見本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卷第101頁)係就雇主招募本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所為函釋,惟原告係聘請外籍看護工,且已為實際之支出,自應依其實際支出為基準而計算看護費用,而依原告提出菲律賓籍看護工、女傭薪資表,平均每月薪資及加班費為19,268元,每年支出金額為231,216元( 計算式:19,268×12=231,216),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457萬5,795元【計算方式為:194,221×23.00000000+(194,221×0.84)×(23.00000000-00.00000000)=4,575,794.000000000。其中2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3年霍夫曼 累計係數,2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4年霍夫曼累計 係數,0.84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43.84[去整 數得0.84])。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原告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看護費用342,199元,並提出相關收據為憑 ,此部分應予扣除,原告請求4,233,596元(計算式:4,575,795-342,199=4,233,596)之範圍,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不應准許。 ⒊醫療耗材費用: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所致增加生活上需要,每月需支出尿布、看護墊、導尿管、滅菌手套、潤滑劑及輪椅費用,每月共需花費6,758元,且上開物品均屬原 告受系爭重傷害所需,應屬合理,原告每年所需費用為81,096元(計算式:6,758×12=81,096),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60萬4,912元【計算方式為:68,121×23.00000000+(68,121×0.84)×(23.00000000-00.00000000)=1,604,912.0000000000。其中2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3年霍夫曼累計係數,2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4年霍夫曼累計係 數,0.84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43.84[去整數 得0.84])。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原告已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醫療耗材費用123,465元,並提出相關收據為 憑,此部分應予扣除。因此,原告請求1,481,447元(計 算式:1,604,912-123,465=1,481,447)之範圍,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⒋勞動力減損:依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0日函文,原告108年年所得為138萬4,892元(見本院卷一第542頁),並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鑑定後,認原告之勞動力減損比例為84%(見本院卷第456 至460頁),再依原告自系爭事故開始至65歲退休計算,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2,145萬4,402元【計算方式為:1,163,309×18.00000000+(1,163,309×0.00000000)×(18.00000000-00.00000000)=21,454,401.000000000。其中1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9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30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 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198/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 ⒌精神慰撫金: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要旨參考)。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事故起因、被告不法侵害之情節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㈢綜上,原告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984萬8,96 1元(計算式:679,516〈醫療費用〉+4,233,596〈看護費用〉+1 ,481,447〈醫療耗材費用〉+21,454,402〈勞動力減損〉+2,000, 000〈精神慰撫金〉=29,848,961)。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係於108年12月27日駕駛營業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 與新湖二路之交岔口,因有左轉彎車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且原告亦有逾越速限行駛且未依規定行駛禁行機車道之過失,兩車因而發生撞擊致車禍,原告就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本院審酌兩造對於損害發生之過失情節,認被告過失責任比例為70%,依上開說明,被告賠償金額應為2,089萬4,273元(計算式:29,848,961×70%=20,894,273,元以下四 捨五入),始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㈤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查原告已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60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開被告應 賠償之金額,經扣除上開強制險理賠金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1,929萬4,273元(計算式:20,894,273-1,600,000=19, 294,273)。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9萬4,273元,其中1,928萬7,335元自110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餘6,938元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及被告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均合於規定,爰酌定相當金額擔保金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一 原告醫療費用(單位: 編號 診療時間或 住院期間 醫療院所名稱 科別 金額 頁碼 (編號1至42見附民卷,編號43至見本院卷一) 1 108年12月27日至 109年1月26日 三總 住院 346,165元 第27頁 2 109年1月15日至 109年1月23日 三總 住院 9,257元 第28頁 3 109年1月29日至 109年2月22日 振興醫院 住院 64,493元 第29頁 4 109年1月31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30頁 5 109年2月3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8頁 6 109年2月5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7頁 7 109年2月7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6頁 8 109年2月10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5頁 9 109年2月12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4頁 109年2月12日 北市聯醫陽明院區 復健科 310元 第81頁 10 109年2月14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3頁 11 109年2月17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2頁 12 109年2月19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41頁 13 109年2月21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51頁 14 109年2月22日至 109年3月18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住院 8,731元 第31頁 15 109年2月25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32頁 16 109年2月26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53頁 17 109年2月27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54頁 18 109年3月3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55頁 19 109年3月4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56頁 20 109年3月6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57頁 21 109年3月10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363元 第58頁 22 109年3月11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59頁 23 109年3月13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60頁 24 109年3月17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1,510元 第62頁 25 109年3月18日 中國附醫台北分院 中醫科 50元 第61頁 26 109年3月18日至 109年4月14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69,289元 第33頁 27 109年3月20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3頁 28 109年3月23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4頁 29 109年3月25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5頁 30 109年3月27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6頁 31 109年3月30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7頁 32 109年4月1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8頁 33 109年4月6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9頁 34 109年4月10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70頁 35 109年4月13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71頁 36 109年4月14日 振興醫院 其他 50元 第34頁 37 109年4月14日至 109年5月9日 台北榮總 住院 7,247元 第35頁 38 109年6月6日 振興醫院 其他 50元 第37頁 39 109年5月9日至 109年6月6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67,855元 第38頁 40 109年6月7日至 109年6月24ㄖ 北市聯醫陽明院區 住院 26,401元 第39頁 41 109年6月27日至 109年7月24日 振興醫院 住院 63,707元 第50頁 42 109年7月24日 振興醫院 其他 50元 第49頁 43 109年8月18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445元 第61、62頁 44 109年9月15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1,066元 第63頁 45 109年12月7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2,487元 第64、65頁 46 110年3月1日 振興醫院 神經內科 復健科 180元 1,180元 第66頁 第67頁 47 110年3月15日 振興醫院 神經內科 180元 第68頁 48 110年4月18日 振興醫院 中醫科 350元 第69頁 49 110年5月24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180元 第70頁 50 110年8月16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180元 第71頁 51 110年11月8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330元 第72頁 52 111年1月24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180元 第73頁 53 111年4月18日 振興醫院 復健科 180元 第74頁 共計 679,516元 附表二 原告已支出看護費用 日期 金額 頁碼 109年1月9日至109年1月26日 50,000元 第73頁 109年2月9日至109年2月11日 4,400元 第81頁 109年2月11日至109年2月16日 11,000元 第82頁 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1日 11,000元 第82頁 109年2月21日至109年2月26日 12,200元 第80頁 109年2月26日至109年3月2日 12,500元 第80頁 109年3月2日至109年3月7日 12,500元 第79頁 109年3月9日至109年3月14日 12,500元 第79頁 109年3月14日至109年3月19日 12,200元 第78頁 109年3月19日至109年3月24日 11,000元 第78頁 109年3月24日至109年3月27日 7,600元 第77頁 109年3月27日至109年4月1日 11,000元 第77頁 109年4月1日至109年4月7日 11,000元 第76頁 109年4月7日至109年4月14日 15,400元 第76頁 109年4月15日至109年4月30日 40,000元 第75頁 109年4月29日至109年5月4日 12,500元 第75頁 109年6月7日 18,933元 第83頁 109年7月7日 19,500元 第83頁 109年8月7日 18,733元 第83頁 109年9月7日 19,500元 第83頁 109年10月7日 18,733元 第83頁 共計 342,199元 附表三 原告已支出醫療耗材費用 日期 項目 金額 頁碼 108年12月27日 醫療頸圈 7,000元 第85頁 109年1月10日 醫療背架 22,000元 第85頁 109年1月16日 可拆式握式學步帶 1,200元 第86頁 109年2月11日 移位滑板 2,300元 第87頁 109年2月16日 新越莓兮錠 1,800元 第87頁 109年6月30日 輪椅氣墊座 11,500元 第89頁 109年7月16日 助行器 1,100元 第88頁 109年7月28日 單導尿管 潤滑劑 滅菌手套 2,090元 第91頁 109年9月7日 導尿管 滅菌手套 2,040元 第93頁 109年10月5日 未註明(傑昇藥局) 2,040元 第97頁 109年10月10日 未註明(傑昇藥局) 700元 第97頁 109年10月13日 導尿管 滅菌手套 潤滑劑 看護墊 2,520元 第95頁 109年10月19日 未註明(傑昇藥局) 600元 第97頁 109年10月21日 高活動型輪椅 65,000元 第90頁 109年11月1日 未註明(傑昇藥局) 1,575元 第99頁 共計 123,465元 附表四 編號 項目 金額 (每月,單位:新臺幣) 說明 1 尿布 1,800元 2 看護墊 530元 3 導尿管 1,440元 4 滅菌手套 450元 5 潤滑劑 1,080元 6 輪椅 1,458元 活動式輪椅70000元/台,平均每月花費1,458元(計算式:70,000÷4÷12=1,458,元以下四捨五入) 共計 6,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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