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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鄭欣怡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232號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 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 為10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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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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