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黃曉妍即磐亞法律事務所
- 相對人
-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任契約第10條約定可參(本院卷第13至18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