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伶
- 相對人
- 台灣立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聖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編第1章第1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供應商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書面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供應商契約書(第21條第1項)影本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