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保險簡字第3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許晏庭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揚
- 被告
- 利信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信營造有限
- 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保險簡字第3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406 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54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