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徐文瑞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哲瑀、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李頤寬、林宜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張哲瑀 被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代 理 人 李頤寬 林宜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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