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11號
- 原 告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被 告
- 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ebastian Hannec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規定。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宣告破產,並裁定選任陳宏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及為破產程序之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原告對被告之租金債權係在破產宣告前成立,此債權即為本件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其訴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訂於112年3月8日,在犇亞會議中心(地址:臺北市○○區○○○路00號6樓)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