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 原告
- 方晨華
- 被告
-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梁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4,000元。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