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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方晨華
被告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4,000元。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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