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557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雲慶
- 訴訟代理人
- 朱文德
- 被 告
-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義泰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557號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53 元,及自民國112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約請求代墊稅金及手續費,依兩造間載貨契約條款第7條,應認為與法有據。
二、被告抗辯本件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載貨契約條款字體過小,不能拘束被告,但被告使用原告之服務,係為了履行對第三方貨物交付義務,不能認為是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更何況根據辯論內容,兩造已多次交易,如被告有意瞭解契約內容,並非困難,所以被告抗辯不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