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房明宏
- 聲請人
- 黃秋滿
- 聲請人
- 房巧玲
- 相對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30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依其聲請調取其勞健保資料所為釋明,尚無不合,且其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