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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房明宏

黃秋滿

房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萬4,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0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