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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施月燿

聲請人
房明宏
聲請人
黃秋滿
聲請人
房巧玲
相對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30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依其聲請調取其勞健保資料所為釋明,尚無不合,且其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2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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