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家味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家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停止執行須以提起合於前揭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為前提,且是否有必要之情形,亦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認定之。
二、經核:
㈠聲請人所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即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362號事件,係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清償借款之訴訟事件,並非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或聲請事件,不符合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
㈡再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事件,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助字第58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乃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59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實施假扣押執行,該院就位於本院轄區之標的囑託本院執行,而由系爭執行事件予以受理,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予以查明。由此可知,系爭執行事件僅為實施「假扣押」階段,亦即查封禁止債務人處分執行標的,並非已經取得本案執行名義之終局執行。倘假扣押之債務人,欲免為假扣押之執行,當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主文第二項規定辦理(即為債權人供擔保或將債權人請求假扣押金額提存),無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