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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7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凱翔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文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