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調字第126號
- 反訴原告
- 王珽即王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 反訴被告
- 黃明智
- 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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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DUPONT Sebastien Serge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洪于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133頁),上開裁定於112年9月8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153頁)。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