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陞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 被告
- 崔子駿即億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126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5,546 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4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