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0號

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徐文瑞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洋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原告即
反訴被告
煦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翔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8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9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7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所提反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