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45 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宏
- 訴訟代理人
- 何宇軒
- 被 告
- 張愷玲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45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兩造庭呈書狀,以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700元。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