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簡岑恩
- 當事人簡宏霖、睿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原 告 簡宏霖 被 告 睿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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