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睿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岑恩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宏霖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