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6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諺
- 被告
- 蔣陳妘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61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