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A女
- 被告
- 陳金松
- 被告
- 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5萬元及其同上計算期間之利息,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並應與甲○○連帶給付。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答辯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並另補充於後。
二、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對甲○○性騷擾行為,無從預見或防免,但此部分並非不能以勤前教育、人員選任安排,以盡雇主性騷擾防免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抗辯不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