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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

損害賠償(刑簡)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A女
被告
陳金松
被告
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5萬元及其同上計算期間之利息,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並應與甲○○連帶給付。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答辯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並另補充於後。

二、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對甲○○性騷擾行為,無從預見或防免,但此部分並非不能以勤前教育、人員選任安排,以盡雇主性騷擾防免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抗辯不成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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