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廖天聖、江永安
- 原告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法人
- 被告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秀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天聖 被 告 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安 被 告 曾秀珊 訴訟代理人 江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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