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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被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賴雅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富鋼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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