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666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洋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小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燕
- 被告
-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666 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7 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127 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11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