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 原告
-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瑩鎗
- 訴訟代理人
- 黃傑琳律師
- 被告
- 華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德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