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瑩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