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 原告
- 林冠宇
- 被告
-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 訴訟代理人
- 翁欣雅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760號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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