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心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簡字第7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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