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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被告
廣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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