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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865 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w Scobie Hawkyard(何安俊)
訴訟代理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徐威心
被告
郭子逢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865 號返還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63,000元。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76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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