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64號
- 原告
- 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鄭朝杰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本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