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保險簡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 告 利信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利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保險簡字第3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406 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54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