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全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柏成
- 被告呂惠娟即喜年印刷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呂惠娟即喜年印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5萬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 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10萬5,74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0萬5,747元,或將上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徵信報告、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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