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4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聲請人
黃阿月
相對人
龐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主張證據一與相對人龐雅文間109年度簡上字第76號無權利剥奪原告即聲請人之權利。證據二補上次漏掉因拆除工程進行中,主張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407,906元。證據三提出108年湖簡字第1108號支出費用收據及上訴費用收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然查,證據三部分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間即向本院聲請就上開確定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於110年8月30日以110湖簡聲字第51、56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再具狀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係重複聲請,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所提證據一、證據二、四係屬對判決內容之指摘或計算或執行內容,均非本件訴訟費用額事件可得審究,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司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