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司調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高得科技有限公司、張祐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高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瑜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民環 代 理 人 劉勝元律師 前列高民環、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高民環共同 代 理 人 陳柏禎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高民環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又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不得自行或使第3人直接 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0000000號之專利物品及其他侵 害該專利權之行為;相對人應將侵害上開專利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銷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萬元云云,請求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訴訟標的價額未明,經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調解聲請費,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未合法,爰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