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014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宇森
- 訴訟代理人
- 彭政順
- 被告
- 名益起重工程行即邱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6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准許原告部分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㈠工資2,400元。
㈡烤漆6,750元。
㈢零件9,786元(原告已自行扣除零件更新之合理折舊)。
㈣本件車禍,兩造之過失責任比例各為50%,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計算後如主文第1項所示【(2,400+6,750+9,786)×50%=9,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