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18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王又陞
- 訴訟代理人
- 吳卓葳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欣
- 被告
- 合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霖
居桃園市○○區○○○街00號00樓之 0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118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412 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