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小字第120號
- 原告
- 國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鐸
- 訴訟代理人
- 胡治國
- 被告
- 徐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7月12日在本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李家禎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6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6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