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泰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泰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央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