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06號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春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 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大豐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法定代理人欄所載林秀次,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並非該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