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61號
- 原告
- 呂純淑
- 訴訟代理人
- 陳乎忠
- 被告
- 金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 法定代理人
- 文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北小字第343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