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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2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庶務客貿易
法定代理人
王志灃
被告
王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中小字第62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5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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