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222號
- 原告
- 庶務客貿易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灃
- 被告
- 王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中小字第62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5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小字第2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1年度中小字第62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5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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