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曾桂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曾桂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喜環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恩喜環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