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瑀
- 被告
- 盧建宏
- 被告
- 龍祥環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4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