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方晨華、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原 告 方晨華 被 告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4,000元。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