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 原告
- 方晨華
- 被告
-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畯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梁畯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梁畯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