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方晨華、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梁畯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338號 原 告 方晨華 被 告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畯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梁畯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梁畯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