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朱文德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訴訟代理人 林金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557號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53 元,及自民國112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約請求代墊稅金及手續費,依兩造間載貨契約條款第7 條,應認為與法有據。 二、被告抗辯本件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載貨契約條款字體過小,不能拘束被告,但被告使用原告之服務,係為了履行對第三方貨物交付義務,不能認為是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更何況根據辯論內容,兩造已多次交易,如被告有意瞭解契約內容,並非困難,所以被告抗辯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趙薇莉